实习就业管理办法

为了加强学生在实习就业期间的管理,帮助学生顺利完成由学生到职业人的过渡,树立正确的实习和就业观念,为其职业生涯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,特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由学校统一安排实习就业的学生必须达到以下基本条件:

1、学生在校学习必须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,经考试、考核、补考后成绩合格。

2、校内实习成绩在合格及以上程度。

3、在校期间没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严重的违纪行为。

4、身体健康,没有传染性疾病。

5、交清应缴纳的全部费用。

二、由学生本人或家长自己联系实习就业单位的,除必须满足以上五点要求外,还必须满足以下两点基本要求:    

1、向学校提供实习就业单位的名称、详细地址、联系方式、所有制性质、行业、实习就业岗位、劳动保障、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基本情况。

2、我校将不再承担该生的实习就业安排,并且学生的人身安全问题由学生与学生家长自行保障,学校将不承担任何责任。家长必须签订相应的承诺书和与实习单位的协议书。

三、达不到实习就业条件的学生,在校内继续学习,直到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时间,条件合格后再做安排。

四、学校公布招聘信息,学生愿意前往公布单位实习的,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家长签署意见,班主任签署推荐意见后,交实习就业科审核登记。

五、实习就业科组织学生到相关用人单位进行招聘面试。招聘录用结果由实习就业科通过学校网站及招聘信息栏进行公布。

六、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学生,经实习就业科审核后,登记造册。录用后不允许无故不参加单位实习就业,否则我校不再承担该生实习就业推荐。

七、在固定单位参加实习就业时间不足3个月,并无正当理由者,该生校外实习成绩为零,不予颁发毕业证。

八、学生本人或家长自己联系实习、就业单位的,学生本人及家长提出书面申请,并提供实习就业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,经审核同意后,附家长承诺书及与实习单位协议书办理有关手续。

九、实习就业期间,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,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,服从工作安排,勤奋工作。

十、实习就业期间,要把学习、锻炼与提高当成第一要务。用心去感受和领悟企事业文化氛围,努力提高自己的职业素质,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,培养和提高对社会、企业、家庭的责任意识,提高自律、自立能力。通过亲身感受企业对人的素质的基本要求,查找自己存在的差距,潜心谋划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。

十一、实习就业期间,学生必须定期向学校汇报自己的工作、学习和生活情况,每个月必须填写一份信息反馈表,寄学校实习就业科。该表将作为学生毕业鉴定的重要资料,也是决定学生学业是否合格、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。

十二、学生在实习就业期间,如果对实习岗位确实不能胜任(非主观能动问题),需要调整实习岗位或实习单位的,必须先向学校实习就业科反映,由实习就业科统一安排调整。

十三、对于擅自离开实习就业单位的,或因本人原因被用人单位辞退的,该生校外实习成绩为零,不予颁发毕业证。由于学生自行离开实习就业单位而产生的人身、财产损失和伤害,由学生自己承担。

十四、由于实习就业单位客观原因而失去实习就业岗位的同学,由学校实习就业科负责统一进行再安排。

十五、学生实习就业期间在生活、学习和工作方面遇到困难,可及时与班主任和实习负责人联系,班主任老师与实习就业科协商解决。

十六、学生实习完后,经与教务处统一考核各科成绩,所有成绩合格后,由实习就业科统一办理毕业证。

十七、实习就业科根据毕业生拿回的就业协议书给予办理报到证。

十八、学生办理完毕业手续后,拿报到证、档案及户口直接去单位报到。

十九、学生在两年之内没有办理报到证的,由实习就业科统一办理报到证,报到证的派遣单位是户籍所在地教育局,如遇有单位变动的,可以在一年之内进行改派。(技校学生的报道派遣问题)

二十、学生毕业后,学校必须对每一位毕业生进行一年的跟踪服务。